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按照現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集合類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須為同一人。
信托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
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但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托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托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信托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當依信托計劃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信托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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